泉悅瑜伽健身(杭州)有限公司第24321703圖形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3-06泉悅瑜伽健身(杭州)有限公司第24321703圖形商標注冊案例分析申請人因第2432170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決定引證的第4490···

泉悅瑜伽健身(杭州)有限公司第24321703圖形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32170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決定引證的第449002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gòu)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由圖形構(gòu)成,其與引證商標在構(gòu)圖元素、視覺效果、主體特征上相近,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培訓、安排和組織培訓班、書籍出版、健身指導課程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組織會議、書籍出版、體操訓練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并存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二者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