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優(yōu)品”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9-03
“麥優(yōu)品”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712588號“麥優(yōu)品”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其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4191885號“麥品優(yōu)MAIPINYOU及圖”商標、第10168172號“麥優(yōu)一品及圖”商標、第23201706號“麥嘉優(yōu)品mai jia you pin及圖”商標、第14911233號“麥客私語MAX SECRET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在整體外觀、構成等方面不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店面圖片、宣傳資料、產品及包裝圖片等作為主要證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整體區(qū)別較為明顯,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本案申請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為“麥優(yōu)品”,其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的主要識別部分“麥品優(yōu)”、“麥優(yōu)一品”、“麥嘉優(yōu)品”文字構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費者的印象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糕點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均為自制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相區(qū)分。故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應予駁回。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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