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藍”與“本藍手染”商標注冊近似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7-03
“本藍”與“本藍手染”商標注冊近似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863521號“本藍”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23900321號“本藍手染”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953431號“藍本”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分。三、經查,已有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核準注冊。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已被駁回注冊申請。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引證商標一已不成為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文字“本藍”與引證商標二文字“藍本”文字構成相同,僅存在排列順序的不同。由于中國消費者有從左到右或從右到左認讀漢字的習慣,且申請商標并無其他文字說明,因此,兩商標構成近似。兩商標若共存于“服裝;鞋;帽子;腰帶”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qū)分。
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與本案具體情形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依據(jù)。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