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573623號“茹初”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5-04-01
第24573623號“茹初”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573623號“茹初”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其與商標局引證的第5533132號“如初及圖”商標、第11124569號“如初”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區(qū)別明顯,未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的使用已經(jīng)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顯著性明顯,不存在混淆消費者認知的可能性。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包裝宣傳資料作為主要證據(jù)。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兩商標未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茹初”與引證商標一中的“如初”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標同時使用在果汁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的使用,已具備足以與引證商標一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和知名度,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一相混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