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惠林萬家百貨連鎖有限公司“飛虎”商標無效宣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3-09-27
潮州市惠林萬家百貨連鎖有限公司“飛虎”商標無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請人于2017年11月16日對第19671226號“飛虎”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3091481號“飛虎 FLYING TIGE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091480號“FEI HU PLASTIC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2044386A號“飛虎”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含義相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共存于市場上極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2、早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的“飛虎”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長期地使用、宣傳已經(jīng)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已經(jīng)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yīng)關(guān)系。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飛虎”商標的惡意搶注。3、申請人的字號“飛虎”經(jīng)過申請人長期推廣、宣傳在行業(yè)內(nèi)已為相關(guān)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字號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quán)。4、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注冊和使用將會給申請人、消費者及整個市場秩序帶來不良影響。綜上,請求依據(jù)《商標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被申請人在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6年04月18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17年08月28日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等服務(wù)上,其商標專用權(quán)期限至2027年08月27日止。
2、引證商標一、二均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獲準注冊,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在第19類筑路或鋪路材料、水泥管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在第17類未加工或半加工樹膠、非金屬制管套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均為有效注冊商標,所有人為本案申請人。
引證商標三的申請日期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核定使用在第6類鋼條、金屬水管閥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三為有效注冊商標,所有人為本案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人所提無效宣告理由體現(xiàn)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之中?!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民法通則》第四條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精神已體現(xiàn)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屬于程序性條款,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guān)具體、實體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部分“飛虎”的文字構(gòu)成相同,與引證商標二的顯著識別部分“FEI HU”的呼叫相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但是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5類的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等服務(wù)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第19類筑路或鋪路材料、水泥管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在第17類未加工或半加工樹膠、非金屬制管套等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wù)。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wù)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三的申請日晚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日,申請人并不享有已注冊商標的在先商標權(quán)利。因此,申請人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wù)上的近似商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
申請人僅在無效宣告申請理由書中列明了申請人網(wǎng)站信息截圖和以“飛虎塑膠”為搜索關(guān)鍵詞的百度搜索、360搜索、搜狗搜索結(jié)果截圖,并未提交其它使用、宣傳證據(jù)。僅憑上述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申請人已經(jīng)將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在第35類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服務(wù)等相同或類似服務(wù)上并具有一定影響,亦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申請人的“飛虎”字號在我國相關(guān)公眾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搶先注冊的情形,亦未侵犯申請人的“飛虎”在先字號權(quán)。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是指確有充分證據(jù)證明系爭商標注冊人采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請人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請人的該項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第19671226號“飛虎”商標:
申請/注冊號:19671226 商標申請日期:2016-04-18 國際分類:35類 廣告銷售
初審公告日期:2017-05-27 注冊公告日期:2017-08-28 專用權(quán)期限:2017-08-28至2027-08-27
申請人:潮州市惠林萬家百貨連鎖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wù)項目:貨物展出(3501)、廣告(3501)、廣告設(shè)計(3501)、廣告策劃(3501)、商業(yè)調(diào)查(3502)、外購服務(wù)(商業(yè)輔助)(3502)、特許經(jīng)營的商業(yè)管理(3502)、替他人推銷(3503)、進出口代理(3503)、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yè)購買商品或服務(wù))(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