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贊臣有限公司與廣州詩妍貿易有限公司、廣州科瑪化妝品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9-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6)最高法民申256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廣州詩妍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齊富路自編5號218房(僅作辦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吳墾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有水,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孔學,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漢族,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系該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美贊臣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印第安納州44721埃文斯維爾市西勞埃德公路2400號。
法定代表人:KofiB.Kwarteng。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軍,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廣州科瑪化妝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新華鎮(zhèn)工業(yè)區(qū)紅棉大道48號。
法定代表人:譚廣諾,該公司董事長。
一審被告:北京穎潔寶貝孕嬰用品商店。負責人:李卡娜,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漢族,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北省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qū)。
再審申請人廣州詩妍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詩妍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美贊臣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廣州科瑪化妝品制造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北京穎潔寶貝孕嬰用品商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5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詩妍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一)二審判決認定詩妍公司侵權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1.認定詩妍公司使用的商標在申請注冊時美贊臣有限公司在第5類中使用的商標已經馳名沒有事實依據?!懊蕾澇肌鄙虡耸且灾形奈淖纸M成的商標,美贊臣有限公司在中國注冊前,沒有在除中國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使用過。美贊臣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是在第5類,而詩妍公司注冊的是第3類,二者之間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類似。詩妍公司的行為在本案中表現為兩個:一個是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另一個是使用商標的行為。認定詩妍公司的行為是否違法,應當以詩妍公司所使用的商標申請注冊的時間為節(jié)點,而不應當以其使用的時間為節(jié)點。美贊臣有限公司在本案的請求如果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必須有證據證明其在詩妍公司使用的商標在2005年10月提出注冊申請時已經馳名。二審法院認定美贊臣有限公司注冊使用的商標是馳名商標的事實證據均形成于2008年以后,即無任何證據證明美贊臣有限公司的商標在2005年10月28日已經馳名。2.二審判決認定詩妍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沒有事實依據。本案中,美贊臣有限公司獲得爭議商標注冊的時間是2002年,詩妍公司使用的商標申請注冊的時間是2005年,現該商標仍在評審爭議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如果詩妍公司所使用的商標最終獲得核準注冊,除非美贊臣有限公司能夠證明其在第5類中使用的商標在詩妍公司使用的商標申請注冊時已經馳名,否則,詩妍公司的行為就不構成侵權。為此,詩妍公司曾向一審法院申請中止審理本案,待爭議商標的最終評審結果出來后再開庭審理,但一審法院以本案的審理不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為依據為由決定不中止審理。二審法院則認為“即使商標獲得核準注冊,若本案被訴行為早于獲得商標核準注冊的時間,被訴侵權行為亦不必然不構成侵權”為由,認定詩妍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一、二審法院堅持不中止審理,認定詩妍公司使用正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過程中的商標的行為構成侵權,缺乏事實依據。(二)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二審法院在對美贊臣有限公司的商標進行馳名商標認定時依據了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根據該條規(guī)定,應當以申請注冊時的時間為判定行為是否合法為節(jié)點,而一、二審法院卻適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即以商標使用行為為節(jié)點進行判斷,并據此判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美贊臣有限公司提交意見稱,(一)二審判決認定詩妍公司商標侵權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案是商標侵權民事訴訟案件,認定涉案“美贊臣”商標是否馳名的時間點應當為被訴行為發(fā)生時。詩妍公司所使用的商標為“美贊臣”(繁體)而非“美贊臣”(簡體),二者字體不同,不是同一個商標,“美贊臣”(簡體)商標的申請注冊人是案外人朱孔學,而非詩妍公司,詩妍公司并未實施任何注冊申請行為,其所謂的注冊申請行為也不是本案商標侵權訴訟需要評價的對象。本案被控侵權行為發(fā)生在2013年,美贊臣有限公司在原審階段向法院提交了截止2013年的能夠證明“美贊臣”商標知名度的充分證據,二審法院采信該證據符合法律規(guī)定。商標法第十三條對注冊行為和使用行為均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并非如詩妍公司所述其明確的侵權行為只是注冊行為而非使用行為。即使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認定詩妍公司的行為是否侵權,也應當以被訴侵犯商標權行為發(fā)生時作為認定涉案商標是否馳名的時間點。詩妍公司以與本案無任何關聯(lián)的案外人朱孔學申請的“美贊臣”商標的申請時間來判定馳名認定時間,是在故意混淆行政程序和司法訴訟程序認定馳名商標時間點的不同。二審法院在本案中作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美贊臣有限公司已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美贊臣”商標在第5類嬰兒奶粉等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標。二審判決認定詩妍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有充分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詩妍公司復制美贊臣有限公司的注冊馳名商標在不相同也不類似的第3類化妝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給美贊臣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害,詩妍公司的行為構成侵犯已注冊的“美贊臣”馳名商標。詩妍公司使用“美贊臣”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美贊臣有限公司的中文譯名為“美贊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美國,且“美贊臣”品牌及相關產品在全球范圍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二審法院認定的詩妍公司的使用方式會使得消費者認為詩妍公司的產品與美贊臣有限公司存在某種關聯(lián)關系,不正當地攀附了美贊臣有限公司的良好商譽,誤導消費者正確。(二)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一)項和商標民事糾紛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一個是關于是否需要對馳名商標作出認定的規(guī)定,一個是關于對馳名商標構成侵權的規(guī)定,兩者可以同時適用,不存在任何矛盾沖突。二審判決適用商標民事糾紛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認定詩妍公司構成商標侵權,法律適用正確。詩妍公司主張適用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不能成立。因為該條的適用前提是被告需要使用“注冊商標”,本案中詩妍公司使用的商標是“美贊臣”(繁體),該商標并沒有得到注冊,甚至也不存在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注冊的事實。關于詩妍公司聲稱“授權”使用的“美贊臣”(簡體)商標,該商標并非涉案商標,更不是注冊商標,由于本案不滿足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適用前提,二審法院對此未予考慮是正確的。(三)本案不應中止審理,原審程序合法。即使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2013)第135989號關于第4967542號“美贊臣”商標異議復審裁定,也不能改變案外人朱孔學申請注冊“美贊臣”商標沒有被核準注冊的事實。綜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詩妍公司的再審請求、事實和理由均不能成立,請求依法駁回。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二審判決認定詩妍公司使用涉案商標的行為構成侵害美贊臣有限公司商標權是否正確。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美贊臣有限公司第1728465號“美贊臣”商標由美贊臣有限公司前身于2002年3月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嬰兒奶粉、嬰兒食品、嬰兒用含乳面粉、白朊奶粉、維生素制劑等商品上。經續(xù)展,有效期至2022年3月13日。2010年12月6日,該商標專用權人變更為美贊臣有限公司。美贊臣有限公司提交了廣告宣傳、媒體報道、市場占有、經營利潤情況、相關榮譽以及慈善捐獻情況一系列證據證明第1728465號“美贊臣”商標系馳名商標,包括:2002年至2010年的“美贊臣”嬰兒奶粉產品的市場占有率、銷量及利稅、銷售區(qū)域的事實;2008年6月至2012年8月的廣告宣傳、媒體報道;2008年至2013年有關“美贊臣”產品的知名度及市場聲譽的事實,并提交了“美贊臣”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事實。一、二審法院據此認定美贊臣有限公司在第5類嬰兒奶粉商品上的“美贊臣”注冊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已享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已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無不當。
本案為侵害商標權的民事糾紛。2013年8月,美贊臣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表明,詩妍公司等在其生產銷售的嬰兒洗護用品上使用“美贊臣”商標,且在產品包裝上外包裝上標注有“美國美贊臣有限公司授權監(jiān)制”字樣。美國美贊臣有限公司為詩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朱孔學于2011年1月19日在香港注冊的私人公司,該公司沒有任何實質性的經營活動。一、二審法院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認定詩妍公司等侵害美贊臣有限公司70萬元損失及合理費用正確。
詩妍公司成立于2010年,其2013年9月與案外人朱孔學簽訂《商標授權使用說明書》。美贊臣有限公司主張其“美贊臣”注冊商標系馳名商標,詩妍公司等行為構成對其商標權的侵害,一、二審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的時間點,以及本案相關事實,認定主張保護的商標是否馳名,并根據商標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是否侵權的認定并無不當。詩妍公司經授權使用的商標是否注冊,均不影響原審法院對本案侵權行為的依法判決。詩妍公司以其使用的商標為授權使用,且應以該商標申請注冊的時間點判斷美贊臣有限公司有主張保護的商標是馳名商標沒有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廣州詩妍貿易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夏君麗
審 判 員 郎貴梅
代理審判員 董曉敏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崔心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