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弗國際論壇設計有限公司“IF”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9
艾弗國際論壇設計有限公司“IF”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969891號“IF”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0399819號“IF”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054037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0235647號“如果 IF AR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6420119號“如果兒童劇團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在文字構成、呼叫、表現(xiàn)形式、整體外觀等方面可以相互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三、四已被提出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申請,請求待引證商標一、三、四權利狀態(tài)確定后再審理本案。申請人在第16類商品上擁有在先注冊的國際注冊第565904號“iF”商標,該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長期共存未導致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系申請人在先注冊商標的延續(xù),應核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國際注冊第565904號商標注冊信息;介紹申請人iF設計獎的中文網(wǎng)頁。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銷,該撤銷決定書尚未生效。引證商標三在宣紙(用于中國繪畫和書法)、鑲框或未鑲框的繪畫(圖畫)商品上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銷,引證商標四在全部商品上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銷,上述撤銷決定書已生效。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油畫布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并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鑒于引證商標四已喪失商標專用權,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構圖要素、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印刷品、雜志(期刊)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小冊子、報紙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上述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申請人商標相互獨立,申請人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核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
鑒于引證商標一的權利狀態(tài)不會對本案的審理結果產(chǎn)生實質性影響,故我局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再予以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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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