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壹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壹品大叔”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3-30
吉安市壹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壹品大叔”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793995號“壹品大叔”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806997號“壹個大叔”商標、第16433812號“壹品大廚”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的使用已經(jīng)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顯著性明顯,不存在混淆消費者認知的可能性。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公司簡介、連鎖店鋪、宣傳冊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壹品大叔”與引證商標一“壹個大叔”、引證商標二“壹品大廚”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標同時使用在餐廳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的使用,已具備足以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和知名度,從而不致與各引證商標相混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