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山玉葉JINGSHANLEAF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3-10
“荊山玉葉JINGSHANLEAF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909854號“荊山玉葉JINGSHANLEAF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自設計,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663203號“荊山玉”商標、第8302747號“荊山玉”商標、第8583380號“荊山玉JINGSHANYU”商標、第14481765號“喜貢尖XIGONGJIA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未構成使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使用顯著特征突出,商標并存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其他類似本案情況的商標已獲準注冊,申請商標理應獲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給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在呼叫、文字構成、整體外觀等方面有所區(qū)別,商標并存使用,不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三漢字“荊山玉”,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茶飲料”等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蘇打水”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外,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