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69692圖形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3-01
第24469692圖形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46969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引證的第11930962號“SPERRY TOP-SIDER及圖”商標、第12866928號“KEC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三)均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放棄對第459187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的復審權利,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鑒于申請人放棄對引證商標二的復審權利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予以認可,故本案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僅針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問題予以審理。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一、三的圖形部分在構圖特點、表現(xiàn)手法、整體外觀等方面均相近,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區(qū)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已經(jīng)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