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R及圖”與“銳獅精鋼RDR”等商標注冊近似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4-07-09
“ROR及圖”與“銳獅精鋼RDR”等商標注冊近似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835192號“ROR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22018869號“銳獅精鋼RD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1449522號、第8842734號“銳盾RD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三)未構(gòu)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文字部分“ROR”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文字部分“RDR”在字母構(gòu)成及消費者的整體印象方面均相近,雙方商標若共存使用,易使相關(guān)公眾誤認為它們是來自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特定關(guān)聯(lián)。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構(gòu)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汽車輪胎;運貨車;運載工具用懸掛彈簧”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運載工具用輪胎”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運載工具內(nèi)裝飾品”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陸地車輛傳動鏈”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三個引證商標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