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及圖”與“世紀良基集團SHIJI LIANGJI GROUP及圖”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6-27
“世及圖”與“世紀良基集團SHIJI LIANGJI GROUP及圖”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538016號“世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1800806號“世紀良基集團SHIJI LIANGJI GROUP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燈罩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裝置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表現(xiàn)為經(jīng)圖形化設計的“世”,其與引證商標中處于顯著識別位置且所占比例較大的經(jīng)圖形化設計的“世”在表現(xiàn)形式、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請商標亦無其他顯著識別部分可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