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耕豹CATAMOUNT及圖”與“山貓SHANMAO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6-12
“精耕豹CATAMOUNT及圖”與“山貓SHANMAO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652848號“精耕豹CATAMOUNT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4661806號“山貓SHANMA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6205595號“山貓SHANMA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國際注冊第1136519號“CATAMOUN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差別顯著,未構成近似,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構成要素、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別,未構成近似,故申請商標與上述兩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中的字母“CATAMOUNT”與引證商標三“CATAMOUNT”文字構成相同,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塵制劑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吸塵合成制劑商品屬于類似商品,兩商標并存于類似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可以與引證商標三相區(qū)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其余復審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除塵制劑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