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商標注冊被駁回,如何有效的提供復審材料提高成功率?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3-24
蕪湖商標注冊被駁回,如何有效的提供復審材料提高成功率?
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收集并提交有力證據(jù),費時費力,但好事多磨,證據(jù)越充分,成功率越高:
1,商標使用證據(jù):提供實際使用商標的圖片、銷售記錄、廣告宣傳、媒體報道、消費者反饋等,證明商標已在市場中建立了特定的商譽和識別度。
2,市場調(diào)查報告:如有條件,可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市場混淆可能性調(diào)查,用以證明消費者能夠清晰區(qū)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
3,第三方意見:獲取行業(yè)專家、行業(yè)協(xié)會或其他權威機構對商標可注冊性的支持性意見,增強復審申請的說服力。
第62757835號圖形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75783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的第9029718號“鐵香(鐵路)咖啡及圖”商標、第9006112號“鐵香(鐵路)咖啡 Railway Coffee及圖”商標、第9006115號“鐵香(鐵路)咖啡 Railway Coffee及圖”商標、第9006116號圖形商標、第9006113號圖形商標、第34399221號圖形商標、第336290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七)未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至五狀態(tài)尚未確定,請暫緩審理本案。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發(fā)票、宣傳圖片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
1.引證商標一、三至五因期滿未續(xù)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不構成申請商標的權利障礙;
2.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仍為有效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六、七在圖形構成要素、設計手法、視覺效果上較為接近,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明確區(qū)分,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
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關于商標注冊及其他知識產(chǎn)權相關疑問,可以隨時聯(lián)系我們13965191860(微信同號),我們將竭誠為你服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57208027號“bc toys”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7208027號“bc toys”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駁回決定所引證的第22648895號“B.toy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經(jīng)撤銷三年未使用注冊商標程序已被撤銷,現(xiàn)為無效商標,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第62177936號“TROMANTINA”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177936號“TROMANTIN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44253號商標、第8876790號商標、第31970069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相關截圖信息等證據(jù)掃描件。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字母構成、外觀上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tài)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可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相區(qū)分。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的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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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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