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52574圖形與“TECFON及圖”商標注冊近似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10-21
第23852574圖形與“TECFON及圖”商標注冊近似復審案例
申請人因第2385257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5415530號“TECF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897229號“中峰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770798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國際注冊第1318435號“Tecfluid 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22468878號“FiberTime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國際注冊第1204447B號“Fitness First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73355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日,引證商標四已被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該駁回決定現(xiàn)已生效。引證商標六經國際部分轉讓后國際注冊號為1204447B。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四未取得專用權,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五、六圖形部分,引證商標三、七在整體造型、外觀和視覺效果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信號燈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信號燈等商品在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較為接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六、七同時在上述類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第23852574號圖形商標:
申請/注冊號:23852574 商標申請日期:2017-04-28 國際分類:9類 科學儀器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陳凡
商品/服務項目:逆變器(電)(0913)、揚聲器音箱(0908)、防護面罩(0919)、測量水平儀(0910)、量具(0905)、防護面具(0919)、信號燈(0906)、衡器(0904)、試電筆(0910)、氣壓表(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