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航聯(lián)合科技有限公司“高航 GAOHANG”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6-26
北京高航聯(lián)合科技有限公司“高航 GAOHANG”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北京高航聯(lián)合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4132584號“高航 GAOHAN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暾埲藦蛯彽闹饕碛桑弘m然申請人的經(jīng)營范圍包含“商標代理”,但申請人從未進行過“商標代理”相關業(yè)務,故申請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項所規(guī)定之情形。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具有極高的獨創(chuàng)性,申請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會產(chǎn)生不良影響,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經(jīng)審理查明:申請人的經(jīng)營范圍涉及商標代理。該項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在案佐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本案中,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查明事實表明,申請人的經(jīng)營范圍涉及商標代理。因此,應認定申請人為商標代理機構,申請人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本案中,鑒于申請商標不含消極的、負面的含義,因此,申請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之情形。
依照《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132584號“高航 GAOHANG”商標:
申請/注冊號:24132584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15 國際分類:28類 健身器材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北京高航聯(lián)合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體育活動用球(2804)、釣魚用具(2811)、游戲機(2801)、棋(2803)、鍛煉身體器械(2805)、射箭用器具(2806)、智能玩具(2802)、合成材料制圣誕樹(2810)、體育活動器械(2807)、塑膠跑道(2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