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堂前宴”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6-06
李云“堂前宴”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994718號“堂前宴”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7574375號“堂前燕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宣傳推廣,已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的關系,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商標宣傳使用證據(jù)。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堂前宴”與引證商標文字部分“堂前燕”僅一字之差,讀音相同、文字構成相近,且整體無明確含義相區(qū)分,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貝殼類動物(非活);魚(非活);魚制食品;蝦(非活);海參(非活);人食用魚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魚翅”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并且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3994718號“堂前宴”商標:
申請/注冊號:23994718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08 國際分類:29類 食品
初審公告日期:2019-02-13 注冊公告日期:2019-05-14 專用權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請人:李云
商品/服務項目:水產罐頭(2903)、食用海藻提取物(2902)、海帶(2905)、紫菜(2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