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754666號“酒佰玖”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3-05-07
第62754666號“酒佰玖”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754666號“酒佰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與引證的第14356509號“百九”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以上商標共存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長期宣傳和使用已經(jīng)具備了顯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會混淆商品的來源。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多件商標已獲準注冊。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使用資料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與引證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在文字組成、呼叫、整體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標整體不易區(qū)分,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黃酒等復審商品與以上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黃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的廣泛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從而取得了與上述引證商標明顯區(qū)別的顯著特征。商標評審審理具有個案性,申請人所述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多件商標已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情況不同,其獲準注冊的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申請商標與以上引證商標并存注冊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62754666號“酒佰玖”商標信息:
申請/注冊號:62754666 商標申請日期:2022-02-22 國際分類:33類 酒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quán)期限:-申請人:何帆
商品/服務項目:白酒(3301)、苦蕎酒(3301)、黃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雞尾酒(3301)、葡萄酒(3301)、酒精飲料(啤酒除外)(3301)、米酒(3301)、高粱酒(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