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拉食刻(廣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輕食時刻”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12
沙拉食刻(廣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輕食時刻”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107743號“輕食時刻”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不缺乏顯著特征,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期間提交了使用材料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為文字商標“輕食時刻”,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不易被消費者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無法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缺乏注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之情形,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具有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62107743號“輕食時刻”商標:
申請/注冊號:62107743 商標申請日期:2022-01-12 國際分類:43類 餐飲住宿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沙拉食刻(廣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咖啡館(4301)、自助餐廳(4301)、餐廳(4301)、餐館(4301)、自助餐館(4301)、快餐館(4301)、咖啡館服務(4301)、餐廳服務(4301)、自助餐廳服務(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