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氏和諧家”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 | 發(fā)布時間:2023-03-04
“常氏和諧家”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于2017年11月08日對第16109559號“常氏和諧家”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系國家大型企業(yè),全國濃香型白酒第二協(xié)作會副會長廠,全國濃香型大曲酒最好的生產(chǎn)基地之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的第992821號“和諧及圖”商標、第8366278號“和諧”商標、第4964773號“和諧家”商標、第8366277號“和諧家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關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已構成近似商標。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同處一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及申請人商標理應知曉,被申請人在明知申請人及其高知名度商標的情況下,仍申請注冊與申請人商標近似的爭議商標,其行為主觀惡意。綜上,依據(jù)《商標法》(以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三十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申請人質(zhì)量管理體系證證書、測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及產(chǎn)品認證證書;
2、“和諧”商標被認定為安徽省著名商標的證書;
3、引證商標檔案信息;
4、申請人銷售合同、廣告宣傳照片及發(fā)票;
5、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及商標作出的裁定、判決。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性與顯著性,并且屬于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jù)此,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1月8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于2017年8月21日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利口酒、開胃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清酒、汽酒、燒酒、食用酒精、白蘭地商品上。
2、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一由廣西南寧市雙樂保健品廠于1995年11月20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經(jīng)商標局核準多次轉讓后,引證商標一于2008年4月21日轉讓至安徽雙輪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即本案申請人)。
引證商標二、三、四均由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3類白酒、葡萄酒、米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均為有效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所援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為總則性條款,其實質(zhì)內(nèi)涵已體現(xiàn)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具體規(guī)定之中。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將根據(jù)當事人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jù)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應具體條款審理本案。
一、本案中,爭議商標為漢字組合“常氏和諧家”,引證商標一為漢字“和諧”及圖形組合而成、引證商標二為漢字“和諧”、引證商標三為漢字“和諧家”、引證商標四為漢字“和諧家”及圖形組合而成。爭議商標漢字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漢字“和諧”、引證商標三、四漢字“和諧家”,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印象等方面相近,且并無新的特定含義以相區(qū)分,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利口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分別核定使用的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白酒、葡萄酒、燒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綜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質(zhì)量等特點作了超過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zhì)量等特點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具有不良影響是指商標本身的圖形、文字或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鑒于尚無充分理由可以認定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申請人依據(jù)上述條款的相關主張不能成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銷商標注冊的絕對事由,這些行為損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礙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行為。鑒于尚無充分理由可以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請人相關主張不能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序號 申請/注冊號 國際分類 申請日期 商標名稱 申請人名稱
1 16109559 33 2015年01月08日 常氏和諧家 常坤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