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紅妝美容管理有限公司“紅妝”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10
海南紅妝美容管理有限公司“紅妝”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部分駁回其第59392462號“紅妝”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284924號、第10708647號、第29366478號、第50311918號、第23984992號、第7730026號、第57420561號、第16838964號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至八)未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二、五、六、八已被撤銷。引證商標七已被駁回。引證商標四已被提起無效宣告申請,懇請暫緩審理。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服務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商標檔案、撤銷決定書復印件作為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1.引證商標一、二、五、六、八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銷,撤銷決定現(xiàn)已生效,均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2.引證商標七的注冊申請已被駁回,該駁回決定現(xiàn)已生效,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3.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四仍為在先有效的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紅妝”與引證商標三的顯著識別文字“紅妝”文字構成相同;與引證商標四的顯著識別文字“虹妝”文字構成相近,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不易區(qū)分,故分別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自動售貨機出租、藥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服務與引證商標三、四核定使用的尋找贊助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若共存于市場,易造成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已分別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其它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并非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版面設計等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三、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自動售貨機出租、藥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59392462號“紅妝”商標信息:
申請/注冊號:59392462 商標申請日期:2021-09-22 國際分類:35類 廣告銷售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海南紅妝美容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點擊付費廣告(3501)、廣告版面設計(3501)、廣告策劃(3501)、廣告宣傳本的出版(3501)、商業(yè)管理顧問(3502)、商業(yè)管理咨詢(3502)、商業(yè)組織咨詢(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