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產業(yè)有限公司“Nature's Variety及圖”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8
MI產業(yè)有限公司“Nature's Variety及圖”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1443624號“Nature's Variety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Nature's”是常見詞匯,經常成為商標的組成元素,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申請商標中還含有其他詞語及圖片,整體不會具有欺騙性。此外,已有諸多類似商標核準注冊。申請人在先已注冊“Nature's Variety”商標。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標信息、在先判決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中含有“NATURE'S”,可譯為“自然的”,用作商標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故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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