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593914號“螞蟻元宇宙”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7
第59593914號“螞蟻元宇宙”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9593914號“螞蟻元宇宙”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9339252號“螞蟻宇宙”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被駁回屬于無效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螞蟻元宇宙”由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所獨創(chuàng),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和識別性,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及關聯公司業(yè)務產品部分介紹;螞蟻集團所承擔社會公益證明及所獲榮譽證明。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已屬無效商標。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已屬無效商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申請商標為“螞蟻元宇宙”,其中,“元宇宙”是利用科技手段進行鏈接與創(chuàng)造的,與現實世界映射與交互的虛擬世界,具備新型社會體系的數字生活空間,是整合多種新技術而產生的新型虛實相融的互聯網應用和社會形態(tài)。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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