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彤企業(yè)有限公司“i1y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3-30
紅彤企業(yè)有限公司“i1y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928819號“i1y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584264號“ILy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存在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的先例。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不存在混淆消費者認知的可能性。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產品介紹、商標檔案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中的“i1y”與引證商標中的“ILy”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標同時使用在眉筆等類似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使用,已具備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和知名度,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相混淆。商標確權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