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辣文化有限公司“微辣Manner”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5-03-06微辣文化有限公司“微辣Manner”商標注冊案例分析申請人因第24349008號“微辣Manne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第14583167號“微辣”商標(以下稱引證商···

微辣文化有限公司“微辣Manner”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349008號“微辣Manne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第14583167號“微辣”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被提起無效宣告,懇請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jīng)審理查明:引證商標經(jīng)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裁定予以維持,該裁定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故引證商標仍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由中文“微辣”及字母“Manner”組成,其中文識別部分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播和電視節(jié)目制作、娛樂服務、教育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學校(教育)、節(jié)目制作、娛樂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并存易導致相關(guān)公眾的混淆誤認,故二者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