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工集團輕生活”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2-15
申請人因第23779468號“輕工集團輕生活”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536898號“輕工快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192292號“輕工網(wǎng) Q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5341654號“北京輕工集團有限公司 BEIJING LIGHT INDUSTRY GROUP CO.LT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9805805號“廣東輕工職業(yè)技術學院 GUANGDONG INDUSTRY POLYTECHNIC”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等方面差異顯著,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2、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均包含文字“輕工”,諸引證商標已經(jīng)在類似服務上共存,根據(jù)相同的審查標準,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亦可以共存。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在文字構成、含義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不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均包含顯著識別文字“輕工”,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之一“輕工集團”與引證商標三的顯著識別部分“輕工集團”的文字構成相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網(wǎng)絡上的在線廣告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指定使用的廣告宣傳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指定使用的進出口代理等服務、引證商標三指定使用的飯店商業(yè)管理等服務屬于類似服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商標評審審理具有個案性,申請人所述諸引證商標已經(jīng)在類似服務上共存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