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巧廚”與“尚巧廚SHANGQIAOCHU”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9-06
“尚巧廚”與“尚巧廚SHANGQIAOCHU”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220617號“尚巧廚”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已對商標局引證的第22488243號“尚巧廚SHANGQIAOCHU”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提起異議,請求暫緩本案審理。申請商標經(jīng)宣傳使用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具備了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異議理由書相關證據(jù)等。
經(jīng)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仍為有效的在先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茶飲料”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尚巧廚”與引證商標中文“尚巧廚”在文字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面相同,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tài)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