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韓電實業(yè)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KEG”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4-07
廣東韓電實業(yè)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KEG”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223738號“KE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商標局引證的第5715561號“KE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在自動售貨機、衡量器具、手提電話、視聽教學儀器、光學器械和儀器、報警器、電池、電熨斗商品上的注冊已被撤銷。據(jù)此,申請商標指定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二、申請人放棄在個人用防事故裝置商品上的復審申請,據(jù)此,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商標局引證的第7706608號“KE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在“智能手機;測量裝置;視聽教學儀器;光學器械和儀器;電池充電器;電池”商品上的注冊。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引證商標一撤銷決定書及公告信息。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因連續(xù)三年未使用已在商標局依法撤銷在“1.自動售貨機;2.衡量器具;3.手提電話;4.視聽教學儀器;5.光學器械和儀器;6.報警器;7.電池;8.電熨斗”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該撤銷決定現(xiàn)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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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鑒于申請人明確放棄在“個人用防事故裝置”商品上的復審請求,故商標局在該項商品上的駁回決定已生效,現(xiàn)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僅就申請商標在“智能手機;測量裝置;視聽教學儀器;光學器械和儀器;電池充電器;電池”復審商品上能否初步審定進行審查。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個人用防事故裝置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第24223738號“KEG”商標
申請/注冊號:24223738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19 國際分類:9類 科學儀器
初審公告日期:2019-04-06 注冊公告日期:2019-07-07 專用權期限:2019-07-07至2029-07-06
申請人:廣東韓電實業(yè)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智能手機(0907)、測量裝置(0910)、視聽教學儀器(0910)、光學器械和儀器(0911)、電池充電器(0922)、電池(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