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RS”國際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4-06
“OTRS”國際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國際注冊第1288108號“OTRS”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部分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同意放棄申請商標在電子機械、設備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注冊,其余商品與第7484640號“OTR”商標、第6256883號“OT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第10289769號“OTR”商標、第6107536號“OTP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四)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申請商標理應獲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類似情形商標檔案。
經(jīng)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四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被商標局撤銷,且撤銷決定已生效,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鑒于申請人已明確放棄申請商標在電子機械、設備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復審申請,故商標局針對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的駁回決定已經(jīng)生效。申請商標復審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在上述非類似商品上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鑒于申請人已明確放棄申請商標在電子機械、設備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復審申請,故商標局針對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的駁回決定已經(jīng)生效。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電信機器和設備、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計算機、計算機程序、用于分析人體動作或者器材的移動或者裝置移動的計算機程序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由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第6256883號“OTR及圖”商標
申請/注冊號:6256883 商標申請日期:2007-09-03 國際分類:9類 科學儀器
初審公告日期:2009-12-20 注冊公告日期:2010-03-21 專用權期限:2010-03-21至2020-03-20
申請人:上海桑怡服飾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眼鏡(0921)、擦眼鏡布(0921)、帶盒的隱形眼鏡(0921)、眼鏡盒(0921)、夾鼻眼鏡掛繩(0921)、太陽鏡(0921)、電手套(0924)、電暖衣服(0924)、電熨斗(0924)、電靴(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