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河化工有限公司“OPTIGEL”商標注冊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7-10
杭州西河化工有限公司“OPTIGEL”商標注冊案例
"申請人于2017年09月26日對第11376104號“OPTIGEL”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申請人是世界知名化學品研究集團阿爾塔納集團(ALTANA)旗下的子公司。ALTANA集團于2013年收購了Rockwood Additives公司,并將Rockwood Additives公司旗下的“OPTIGEL”商標系列產(chǎn)品也并入申請人化學品產(chǎn)品之下。由此,申請人成為“OPTIGEL”商標目前的真正權利人。
2、“OPTIGEL”作為申請人主要商標之一,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在中國宣傳使用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申請人“OPTIGEL”商標使用的商品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的搶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3、被申請人是一家化工企業(yè),根據(jù)其官方網(wǎng)站的介紹,其主要產(chǎn)品就是流變助劑產(chǎn)品。被申請人不僅與申請人為同行業(yè)企業(yè),而且是密切關聯(lián)的同產(chǎn)品生產(chǎn)企業(yè)。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注冊了其他幾件同樣為申請人或者申請人關聯(lián)公司獨創(chuàng)并使用的商標。另,被申請人還申請了近百件商標,且大部分商標都是抄襲模仿世界知名化工品牌而來,具有一貫的抄襲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的主觀惡意。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申請人公司官方網(wǎng)站主頁打印件、美國洛克伍德公司流變助劑宣傳資料、ALTANA集團收購Rockwood Additives公司的新聞報道;
2、Rockwood Additives公司中國子公司注冊登記材料;
3、廣州市清風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聲明書及發(fā)票;
4、用于證明申請人“OPTIGEL”宣傳使用的材料;
5、申請人關聯(lián)公司參展照片、確認信及參展報道;
6、被申請人官網(wǎng)介紹、被申請人申請的相關商標信息、用于證明被申請人搶注他人商標情況及其他品牌權利人的信息介紹;
7、相關商標確權案件的裁定與判決。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
被申請人是專業(yè)從事化工產(chǎn)品的企業(yè),“OPTIGEL”由被申請人獨創(chuàng),申請人引證商標在先沒有知名度,被申請人沒有主觀惡意,申請人所提理由和證據(jù)與事實不符,應不予采納。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被申請人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清單;
2、被申請人商標使用資料;
3、商標多類并存的公告。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2年08月20日提出注冊申請,2014年06月21日在第1類化學試劑(非醫(yī)用、非獸醫(yī)用)等商品上獲準注冊,該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4年06月20日。
2、被申請人申請注冊了100余件商標,其中在第1、2、5、9、17、31、35、42類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了第12079032號“SINOSTAR”商標、第15690173號“長興星盛changxingxingsheng”商標、第11379497號“EZGEL”商標、第11635151號“豊虹FENGHONG及圖”商標、第11376563號、第11379335號“HFGEL”商標、第12078962號“布氏”商標、第12078981號“BVISCO”商標、第8025594號、第8025608號“FCC”商標、第8025672號“SMECTONE”商標等商標。經(jīng)查證,在被申請人申請注冊上述商標之前,均有其他主體在其他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過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根據(jù)當事人理由、在案證據(jù)及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查明事實,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以下兩點:
1、本案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指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在中國已經(jīng)使用并為一定地域范圍內(nèi)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OPTIGEL”標識經(jīng)其在先使用在第1類化學試劑(非醫(yī)用、非獸醫(yī)用)等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市場影響力,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guī)定。
2、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本案被申請人系從事化工行業(yè)的公司,除爭議商標外,其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百余件商標,其中多件商標與他人在其他領域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標相同或相近,而被申請人并不能就其注冊多個與他人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之行為作出合理解釋,亦不能證明其對上述商標進行了實際的使用或具有真實使用的意圖。此種非以使用為目的復制、抄襲、摹仿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的行為,屬于無正當理由囤積商標,已經(jīng)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該行為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不當占用了社會公共資源,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了公共利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之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第11376104號“OPTIGEL”商標:
OPTIGEL
申請/注冊號:11376104 商標申請日期:2012-08-20 國際分類:1類 化學原料
初審公告日期:2014-03-20 注冊公告日期:2014-06-21 專用權期限:2014-06-21至2024-06-20
申請人:杭州西河化工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工業(yè)用鹽(0102)、鉆探泥漿用化學添加劑(0104)、表面活性劑(0102)、混凝土用凝結(jié)劑(0104)、未加工塑料(0108)、化學試劑(非醫(yī)用、非獸醫(yī)用)(0106)、增塑劑(0108)、制漆用化學制劑(0104)、活性碳(0104)、膨潤土(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