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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陽市超志軟件有限公司“ANTWALLET”商標注冊無效宣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4-04-11
德陽市超志軟件有限公司“ANTWALLET”商標注冊無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請人于2017年09月25日對第15551394號“ANTWALLET”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

德陽市超志軟件有限公司“ANTWALLET”商標注冊無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請人于2017年09月25日對第15551394號“ANTWALLET”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4827767號“ANT WALLET”商標、第15384224號“ANT FINANCIAL”商標、第15384223號“ANT SERVICES”商標、第14687133號“螞蟻金服 ANT FINANCIAL及圖”商標、第13631559號“螞蟻金融 Ant Financia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構(gòu)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構(gòu)成在關(guān)聯(lián)服務上對申請人馳名的第13602490號“螞蟻金服”商標、第14687130號“螞蟻金服 ANT FINANCIA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七)摹仿、翻譯,其注冊使用易誤導公眾,損害申請人的馳名商標權(quán)益。被申請人申請注冊了大量商標,截止目前共計700多件,絕大部分是對他人知名品牌的摹仿,僅針對阿里巴巴公司而言,摹仿的品牌就包括“阿里巴巴 Alibaba”系列品牌、“淘寶”系列品牌、“螞蟻金服”品牌等,還摹仿了“京東”、“小米 MI”、“唯品會”等知名品牌,其非以使用為目的惡意注冊大量商標、囤積商標資源的不當注冊行為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基本原則。爭議商標注冊使用易造成消費者誤認,并會助長“傍名牌”、“搭便車”等不良風氣,產(chǎn)生其他社會不良影響。綜上,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

  1.申請人公司概況;

  2.相關(guān)宣傳報道及所獲榮譽證明;

  3.相關(guān)裁定書、判決書;

  4.被申請人注冊申請的商標列表;

  5.其他相關(guān)證據(jù)。

  被申請人在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4年10月22日申請注冊,初步審定公告后被本案申請人提起異議,商標局經(jīng)審理核準爭議商標在第9類電視機等商品上注冊,并于2016年2月7日進行核準注冊公告,現(xiàn)為有效的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于2014年7月21日申請注冊,于2016年6月20日初審公告,2016年9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智能手機等商品上,現(xiàn)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引證商標二于2014年9月22日申請注冊,于2016年8月20日初審公告,2016年11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收銀機等商品上,現(xiàn)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引證商標三于2014年9月22日申請注冊,于2016年9月13日初審公告,2016年12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收銀機等商品上,現(xiàn)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引證商標四于2014年7月14日申請注冊,于2016年1月27日初審公告,2016年4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等商品上,現(xiàn)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引證商標五于2013年11月29日申請注冊,于2015年12月6日初審公告,2016年3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收銀機等商品上,現(xiàn)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引證商標六于2013年11月25日申請注冊,于2015年12月6日初審公告,2016年3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6類保險等服務上,現(xiàn)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引證商標七于2014年7月14日申請注冊,于2016年2月27日初審公告,2016年5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6類保險等服務上,現(xiàn)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3.被申請人在第5類、第7類、第9類、第10類、第12類等商品及第35類、第39類、第42類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700余件商標,包括第15364584號“沃錢包”商標、第15397618號“螞蟻貸”商標、第15604468號“唯品金融”商標、第18706562號“淘年貨”、第20154358號“壹直播”商標等與他人知名商標構(gòu)成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人主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為商標注冊的總則性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將依據(jù)當事人理由、查明事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具體規(guī)定對本案進行評審。

  根據(jù)當事人的理由和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一、爭議商標的注冊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是否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情形;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四、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關(guān)于焦點問題一,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未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定的情形。爭議商標“ANTWALLET”可譯為“螞蟻錢包”與引證商標五顯著識別文字“螞蟻金融”含義相近,已構(gòu)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電視機商品與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自動廣告機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五并存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遙控裝置商品與引證商標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在上述非類似商品上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遙控裝置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五未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情形。

  關(guān)于焦點問題二,鑒于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對爭議商標在電視機商品上與申請人在先注冊商標是否構(gòu)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作出認定,保護了申請人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在先商標權(quán),故以下僅針對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遙控裝置商品進行審理。關(guān)于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六、七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所指的已為相關(guān)公眾所熟知的程度,故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致誤導相關(guān)公眾,進而損害申請人的利益。據(jù)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關(guān)于焦點問題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是對于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護,而非對特定民事權(quán)益的保護。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理認為,目前尚無證據(jù)表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申請人主張的上述條款不能成立。

  關(guān)于焦點問題四,依據(jù)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查明的事實3,被申請人在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了700多件商標,其中不乏與他人在先知名商標構(gòu)成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商標,如“沃錢包”、“螞蟻貸”、“唯品金融”、“淘年貨”等商標,被申請人既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有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也未對其注冊商標的意圖及商標設(shè)計來源作出合理解釋說明,其注冊行為難謂正當。綜上,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被申請人上述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此種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guān)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故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第15551394號“ANTWALLET”商標

申請/注冊號:15551394 商標申請日期:2014-10-22 國際分類:9類 科學儀器

初審公告日期:2015-11-06 注冊公告日期:2017-05-21 專用權(quán)期限:2016-02-07至2026-02-06

申請人:德陽市超志軟件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探測器(0910)、計算機軟件(已錄制)(0901)、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0901)、磁性身份識別卡(0901)、條形碼讀出器(0901)、遙控裝置(0913)、照相機(攝影)(0909)、電視機(0908)、無線電設(shè)備(0907)、智能手機(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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