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角色被二次創(chuàng)作是否侵犯著作權?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8-28
金庸角色被二次創(chuàng)作是否侵犯著作權?
“同人作品”是指借用知名小說、漫畫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設定等元素的“二次創(chuàng)作”,人物名稱會和知名作品保持一致,但故事情節(jié)、發(fā)生時空等與知名作品還是有著較為顯著不同。
目前,“同人作品”是否侵權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確規(guī)定!敖鹩乖V江南一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該案的判決結果或對今后“同人作品”發(fā)展具有一定指引意義。
《此間的少年》是楊治于2000年創(chuàng)作,先發(fā)表于網(wǎng)絡,2002年由西北大學出版社出版,書名為《此間的少年: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
《此間的少年》另有多個版本,其中《此間的少年》(2001-2011十周年紀念珍藏版),封面有“《此間的少年》出版單行本行銷中國,迄今歷5個版本,110萬冊”等簡介內(nèi)容。
經(jīng)天河法院比對,《此間的少年》中人物名稱與金庸《射雕英雄傳》相同的共27個,包括郭靖、楊康、黃蓉、歐陽克、歐陽鋒、黃藥師等;與金庸《笑傲江湖》相同的共13個,包括令狐沖、林平之、獨孤求敗、東方不敗等;與金庸《天龍八部》相同的共18個,包括王語嫣、段譽、喬峰、段朱、段紫等;與金庸《神雕俠侶》相同的共7個,包括郭靖、黃蓉、小龍女、尹志平、陸無雙等。
法院認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即思想的表現(xiàn)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脫離了具體故事情節(jié)的人物名稱、人物關系、性格特征的單純要素,往往難以構成具體的表達。
雖然《此間的少年》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稱、部分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征、簡單人物關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jié),但《此間的少年》并沒有將情節(jié)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基本沒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體情節(jié),而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創(chuàng)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關系及相應故事情節(jié)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節(jié)所展開的具體內(nèi)容和表達的意義并不相同。
因此,《此間的少年》是楊治重新創(chuàng)作的文字作品,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法院認為,本案中,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凝結了作者高度的智力勞動,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具有較高的商業(yè)市場價值。
本案中,楊治作為讀者“出于好玩的心理”使用金庸大量作品元素創(chuàng)作《此間的少年》供網(wǎng)友免費閱讀,在利用讀者對金庸作品中武俠人物的喜愛提升自身作品的關注度后,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出版且發(fā)行量巨大,其行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屬于以不正當?shù)氖侄尉鹑〗鹩箍梢院侠眍A期獲得的商業(yè)利益,在損害金庸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對此楊治用意并非善意。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楊治于2002年首次出版時將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將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其借助金庸作品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尤為明顯。
因此,楊治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與文化產(chǎn)業(yè)公認的商業(yè)道德相背離,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精典博維公司與聯(lián)合出版公司在收到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發(fā)送《律師函》要求停止出版、發(fā)行后仍未予以停止,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廣州購書中心作為《此間的少年》紀念版的銷售者,該銷售行為具有合法來源,且廣州購書中心在應訴后停止銷售,其主觀上并無任何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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