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日升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長壽泉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3-12-07
北京旭日升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長壽泉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請人于2017年09月28日對第16155102號“長壽泉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0682163號“長壽泉 longevousfountai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注冊系對申請人商標的惡意搶注,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綜上,申請人依據(jù)《商標法》(以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的相關(guān)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等主要證據(jù)資料復(fù)印件。
被申請人在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01月14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03月21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2類“無酒精果汁;水(飲料);無酒精飲料;可樂;純凈水(飲料);植物飲料;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果汁;礦泉水(飲料);飲料制作配料”商品上。
2、申請人引證商標申請注冊日期早于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晚于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2類“水(飲料)”等商品上。至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審理時,引證商標為在先有效商標。
根據(jù)當事人理由、事實及請求,經(jīng)評議,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
一、爭議商標“長壽泉及圖”與引證商標“長壽泉 longevousfountain”相比較,在呼叫、文字構(gòu)成、整體印象上相近,構(gòu)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無酒精果汁;水(飲料);無酒精飲料;可樂;純凈水(飲料);植物飲料;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果汁;礦泉水(飲料)”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水(飲料)”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在其余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未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并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其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長壽泉及圖”商標或與之近似的商標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由此,申請人關(guān)于爭議商標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
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系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故關(guān)于申請人所述爭議商標的注冊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形的主張,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飲料制作配料”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第16155102號“長壽泉及圖”商標:
申請/注冊號:16155102 商標申請日期:2015-01-14 國際分類:32類 啤酒飲料
初審公告日期:2015-12-20 注冊公告日期:2016-03-21 專用權(quán)期限:2016-03-21至2026-03-20
申請人:北京旭日升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wù)項目:飲料制作配料(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