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庚戌向“喜洋洋”討版稅勝訴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5
盧庚戌向“喜洋洋”討版稅勝訴
水木年華組合成員盧庚戌因文化公司未向其支付專輯《未來的未來》版稅,而將北京喜洋洋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洋洋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索要版稅。朝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鑒于合同約定不明確,盧庚戌作為該專輯
的錄音制作人有權要求喜洋洋公司支付已經獲得的專輯全部版稅。據悉,盧庚戌日前已向朝陽法院申請對此案進行強制執(zhí)行。
2000年7月24日,盧庚戌與喜洋洋公司簽訂錄制出版協(xié)議,約定其享有《未來的未來》專輯的獲得報酬權。然而,喜洋洋公司從未就該專輯向其支付過版稅。2005年3月23日,盧庚戌因與喜洋洋公司之間的其他訴訟查閱了喜洋洋公司的賬目,發(fā)現喜洋洋公司于2000年11月16日已經獲得了該專輯的版稅10.5萬元。盧庚戌認為,喜洋洋公司隱瞞版稅收入,侵犯了其享有的獲得報酬權,故訴至法院要求喜洋洋公司停止非法使用等侵權行為,并公開賠禮道歉,道歉時間連續(xù)一個月,同時,支付版稅10.5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50274元,律師費5000元。
庭審中,喜洋洋公司辯稱,盧庚戌以侵權為由起訴,沒有法律依據。版稅收入情況盧庚戌在2005年3月10日前就已知曉,因此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即使盧庚戌有權要求版稅收入,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其利益分配的比例應為版稅收入的14.28%,而無權主張全部10.5萬元的版稅。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協(xié)議約定,盧庚戌享有《未來的未來》專輯包括獲得報酬權在內的錄音制作者權。喜洋洋公司經盧庚戌許可后授權他人發(fā)行該專輯獲得的版稅收入,依約應向盧庚戌支付?,F喜洋洋公司確實獲得了該專輯的版稅卻未向盧庚戌支付,不僅違反了雙方合同約定,而且侵犯了盧庚戌對該專輯享有的獲得報酬權。盧庚戌于2005年3月23日通過查賬得知涉案侵權事實,提起訴訟的時間為2007年3月16日,沒有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期限,另喜洋洋公司也沒有舉證證明盧庚戌在2005年3月16日前已經知曉涉案侵權事實。因此,喜洋洋公司關于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喜洋洋公司應向盧庚戌支付的具體版稅數額,法院認為,鑒于合同中有關《未來的未來》專輯的版稅支付方式約定不明,雙方對此又不能達成一致或作出一致的解釋,盧庚戌作為該專輯的錄音制作權人,并未在合同中明確授予喜洋洋公司獲得該專輯報酬的權利,因此盧庚戌有權要求喜洋洋公司支付已經獲得的該專輯的全部版稅。喜洋洋公司從2000年11月16日收到版稅后,至今已近7年的時間沒有向盧庚戌付酬,應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盧庚戌主張的50274元的利息數額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喜洋洋公司給付盧庚戌版稅10.5萬元,逾期支付的利息及合理費用55000元。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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