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彥軍“開源柒加壹7+1”商標注冊駁回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7-17
張彥軍“開源柒加壹7+1”商標注冊駁回案例
申請人因第24476991號“開源柒加壹7+1”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3553124號“柒加壹”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838594號“7+1發(fā)型連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4394693號“7+1”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4328444號“7+1”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5416956號“流行店7+1”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差異明顯,共存于市場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宣傳推廣,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商標的使用宣傳證據(jù)(復印件)。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飯店商業(yè)管理;計算機網(wǎng)絡上的在線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尋找贊助;為推銷優(yōu)化搜索引擎;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會計;人事管理咨詢;廣告”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業(yè)購買商品或服務);商業(yè)管理和組織咨詢;人事管理咨詢;廣告設計;辦公機器和設備出租”等服務在服務的內容、方式、目的、對象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的識別主體均為“7+1”,如共存于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476991號“開源柒加壹7+1”商標:
開源柒加壹 7+1
申請/注冊號:24476991 商標申請日期:2017-06-05 國際分類:35類 廣告銷售
初審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冊公告日期:2019-06-07 專用權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請人:張彥軍
商品/服務項目:藥用、獸醫(yī)用、衛(wèi)生用制劑和醫(y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fā)服務(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