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492846號“檸檬家 LEMON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16
第61492846號“檸檬家 LEMON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1492846號“檸檬家 LEMO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6288084號商標、第16257448號商標、第54750195號商標、第54756477號商標、第54769595號商標、第17380930號商標、第18221693號商標、第16496669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八)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經(jīng)申請人查詢,在先已有類似情況的商標獲準注冊。申請商標不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申請人在對申請商標的長期使用過程中,使申請商標顯著特征更加突出。
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舉證商標信息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七未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八顯著識別文字部分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八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
申請商標中的英文可譯為“檸檬”,用作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61492846號“檸檬家 LEMON及圖”商標信息:
LEMON 檸檬
申請/注冊號:61492846 商標申請日期:2021-12-17 國際分類:30類 方便食品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王元元
商品/服務項目:咖啡(3001)、冰淇淋(3013)、食用冰(3013)、咖啡飲料(3001)、可可飲料(3001)、巧克力飲料(3001)、茶飲料(3002)、加奶的茶飲料(3002)、食用果糖(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