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緹美妝有限公司第62720556號“琥珀冷棕”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11
芬緹美妝有限公司第62720556號“琥珀冷棕”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720556號“琥珀冷棕”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chuàng),整體并無任何具體含義,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也沒有證據證明“琥珀冷棕”已成為化妝品等領域的通用術語和流行用語。申請商標經宣傳和使用消費者已能將其與申請人相聯系,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微博、抖音、小紅書頁面截圖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普通印刷體文字“琥珀冷棕”構成,琥珀棕為彩妝領域常見的顏色名稱,故“琥珀冷棕”作為商標使用在化妝品復審商品上,不易使消費者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之情形。另,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宣傳和使用已具備區(qū)分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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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