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聚新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聚源陽光”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09
河北海聚新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聚源陽光”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5428894號“聚源陽光”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5007728號“聚鑫陽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928837號“聚能陽光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7635537號“聚樂陽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680403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24116556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24143345號“躍達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9201992號“螢火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干燥器;電蒸鍋;電爐;電開水器;蓄熱器;鍋爐(非機器部件);電加熱裝置;壁爐(家用);電暖器;便攜式取暖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電炊具;空氣調節(jié)設備;加熱裝置;電暖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場所及消費對象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的漢字部分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的圖形部分與引證商標四、五、六、七的圖形部分在整體外觀、設計風格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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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5428894號“聚源陽光”商標:申請/注冊號:25428894,申請日期:2017-07-20,國際分類:第11類-燈具空調,商標申請人:河北海聚新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