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注冊第1605426號“CRANE FLEXTECH”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5
國際注冊第1605426號“CRANE FLEXTECH”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國際注冊第1605426號“CRANE FLEXTECH”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整體無含義,不會表明商品的特點,具有顯著特征,可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在多個國家和地區(qū)已經(jīng)獲得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第9類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使用圖片、申請人網(wǎng)站介紹、商標注冊信息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CRANE FLEXTECH”可譯為“起重機柔性技術”,指定使用在第9類壓力傳感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特點,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其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備顯著特征。另,商標權保護具有地域性,申請商標在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獲準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其在中國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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