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14233圖形與“鍇芙教育 KAIFU EDUCATION及圖”等商標注冊近似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7-24
第24314233圖形與“鍇芙教育 KAIFU EDUCATION及圖”等商標注冊近似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31423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23657166號“合肥威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2839536號“鍇芙教育 KAIFU EDUCATI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已被駁回注冊申請。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引證商標一已不成為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二圖形部分在設計元素、設計風格、構圖特點等方面均較為相近,整體上難以區(qū)分,兩商標若共存于“培訓;安排和組織培訓班”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區(qū)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