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48372號“義和謙”商標撤銷復審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4
第8748372號“義和謙”商標撤銷復審案例
申請人因第8748372號“義和謙”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1第W035911號決定,于2021年7月20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其在2017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使用復審商標的證據(jù),決定撤銷復審商標。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因居住地址變更未能及時提交使用證據(jù)。復審商標一直使用至今,不存在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情況,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打印件):
1. 商標使用授權書、被授權人2020年1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銷售納稅明細表、完稅證明、銀行匯款憑證;
2. 被授權人簽訂的委托生產加工合同1份、受委托方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
3. 被申請人企業(yè)構架圖、在先撤三決定;
4. 設計費發(fā)票5張;
5. 印刷品訂貨合同1份;
6. 包裝采購購銷合同1份;
7. 產品代理銷售合同書2份、代理方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8. 產品及包裝圖片數(shù)張。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交撤銷復審的時間已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本案撤銷復審應不予受理。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或為自制證據(jù),或與商標使用情況無關,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對復審商標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請求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針對被申請人答辯理由,申請質證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繼續(xù)有效。
申請人質證補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9. 被授權人所獲榮譽;
10. 長白山官方商城產品銷售圖片、產品圖片、被授權人工商變更信息截圖;
11. 證明材料、證明人身份證明材料、手機通話記錄、微信支付信息截圖、公證書原件和公證費用發(fā)票各2份;
12. 產品標貼;
13. 發(fā)票3張;
14. 銷售流水賬單。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上述證據(jù)提交了以下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存在較多瑕疵,未形成證據(jù)鏈證明對復審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被申請人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證明力均不予認可,請求撤銷復審商標。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申請人于2010年10月18日申請注冊,2011年10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葉代用品;茶”等商品上,經續(xù)展商標專用期限至2031年10月27日。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本案焦點為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是否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商標法》規(guī)定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yè)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具體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1中,商標授權書表明被授權人經授權為使用復審商標的適格主體,銷售納稅明細表中顯示有“義和謙”品牌的丁香茶、東方神韻茶等商品,銷售數(shù)額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完稅證明中的數(shù)額對應;證據(jù)5、6中,被授權人簽訂的“義和謙”茶葉盒印刷訂貨合同和包裝采購購銷合同均有微信轉賬記錄或收據(jù)佐證其實際履行情況;證據(jù)13中,No 10950976號發(fā)票載明被授權人作為購買方有在指定期間內購買“義和謙茶鋁膜包裝”的事實。上述證據(jù)由在案其他證據(jù)佐證,可證明被授權人在指定期間內有使用復審商標進行茶葉商品銷售的相關準備及事實行為,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茶葉代用品;茶”商品上的注冊可予維持。
綜合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未體現(xiàn)其在指定期間在除“茶葉代用品;茶”以外的商品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宣傳或使用,故復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此外,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申請撤銷復審已超出法律規(guī)定時間,不應予以受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除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商標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我局查明,申請人簽收撤銷連續(xù)三年未使用決定日為2021年6月29日,申請人寄出撤銷復審申請書日為2021年7月14日,尚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故被申請人該項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茶葉代用品;茶”復審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復審商品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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