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萌伊人”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5-06
“愛萌伊人”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036337號“愛萌伊人”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14345148號“愛沐伊人AIMUYIRE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2178943號“愛尚·伊人ATIONYE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3806880號“愛尚伊人”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含義、文字構成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宣傳和使用,已經(jīng)與申請人形成對應關系,不會與各引證商標相混淆。申請人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百度網(wǎng)絡截圖、公司網(wǎng)站截圖、產(chǎn)品照片復印件。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較為接近,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愛萌伊人”與引證商標一顯著識別部分“愛沐伊人”、引證商標二顯著識別部分“愛尚伊人”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同時在上述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經(jīng)可以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愛萌伊人
申請/注冊號:24036337 申請日期:2017-05-09 國際分類:3類 日化用品
申請人:深圳市愛萌伊人肌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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