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浛蛥R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徐匯第一分公司“潮香牛宴”與“潮香樓 ”商標近似案例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9-22
上;浛蛥R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徐匯第一分公司“潮香牛宴”與“潮香樓 ”商標近似案例
申請人因第23280811號“潮香牛宴”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申請商標與第8877604號“潮香樓 ”商標、第12761096號“潮香酒家及圖”商標、第8858786號“潮潮香”商標、第7059914號“金潮香及圖”商標、第21714267號“潮香牛羊chaoxiangniuya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且各引證商標已共存。引證商標二的營業(yè)范圍不包括餐飲行業(yè),不能因引證商標二的保護性申請而駁回申請人的注冊申請。申請商標經(jīng)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申請人形成對應關系。申請商標不與任何商標發(fā)生沖突,不會造成嚴重影響,如不予核準注冊,將給申請人造成損害。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店鋪圖片、網(wǎng)絡搜索資料、團購點評截圖、銷售單據(jù)。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復審的“餐廳;咖啡館”等服務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為相同及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共存于前述相同及類似服務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同及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各引證商標共存的事實不是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與其形成對應關系,可足以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勒铡渡虡朔ā返谌畻l、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3280811號“潮香牛宴”商標:
申請/注冊號:23280811 商標申請日期:2017-03-24 國際分類:43類 餐飲住宿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上;浛蛥R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徐匯第一分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酒吧服務(4301)、茶館(4301)、流動飲食供應(4301)、餐廳(4301)、咖啡館(4301)、自助餐廳(4301)、養(yǎng)老院(4303)、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4306)、飯店(4301)、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