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第33562711號“拼圈圈”商標無效宣告請求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4-11
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第33562711號“拼圈圈”商標無效宣告請求
申請人于2021年11月24日對第33562711號“拼圈圈”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第31401189號“拼小圈”商標、第17764344號“拼多多”商標、第26590800號“拼及圖”商標、第30063971號“拼多多”商標、第31420076號“拼小圈”商標、第31416443號“拼小圈”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至六)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的“拼多多”和“拼小圈”品牌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申請人因與申請人具有特定關系,在明知申請人“拼多多”和“拼小圈”商標的情況下,仍惡意搶注與之近似的爭議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并損害了申請人在先知名電商平臺名稱和分享購物信息服務名稱。爭議商標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并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及光盤):
1—3、申請人營業(yè)執(zhí)照、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檔案信息;
4—6、被申請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工商登記信息、淘寶網店截圖;
7、百度百科檢索“拼小圈”的結果頁面;
8、有關“拼多多”的官方微博宣傳截圖、報道、用戶情況、合同、所獲獎項等;
9、申請人的“拼小圈圖標”作品登記證書;
10、相關判決書、決定書等。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所有人為本案被申請人,該商標于2018年09月17日申請注冊,經異議程序于2021年01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人事管理咨詢”等服務上,截至本案審理時,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至六所有人為申請人,上述商標申請日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第9類“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等商品上、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上,截至本案審理時,均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系原則性規(guī)定,該原則已體現(xiàn)在《商標法》的其他具體條款中,我局將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適用《商標法》相關具體條款予以審理。
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
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本案中,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詢”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廣告、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計算機軟件設計”等商品或服務在服務內容、通常效用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屬于類似服務,亦不屬于商品與服務類似。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五、六共存于市場,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數據庫信息系統(tǒng)化、會計”服務與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故,爭議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醫(y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等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藥用、獸醫(yī)用、衛(wèi)生用制劑和醫(yī)療用品的零售服務”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或存在特定聯(lián)系,從而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本案中,無證據證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具有《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故,我局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
本案中,爭議商標文字“拼圈圈”僅為常見的宋體字體,與申請人主張其享有著作權的“拼小圈圖標”美術作品存在實質性差異。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未涉及“人事管理咨詢”等服務,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其“拼多多”電商平臺名稱及“拼小圈”分享購物信息服務名稱使用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詢”等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已具有一定影響。故,申請人有關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在先著作權,并損害其在先知名電商平臺名稱和分享購物信息服務名稱的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四、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
本案中,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本身及其構成要素帶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品質等特點產生錯誤的認識,或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故,我局對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主張不予支持。
五、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規(guī)定。
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其“拼多多”商標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之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截至本案審理時,被申請人申請注冊了180件商標,其中,6件商標與申請人在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拼多多”商標相近,被申請人還申請注冊了“那阿里”、“洽洽螺”等與他人知名商標相近的商標,此外,被申請人還申請注冊了“NFC”、“廣系名點”、“嗦碗”、“鹵蛋師”、“留心酥”、“榴蓮家族”、“青殼蛋”、“初心粽”、“海鴨專家”等多件明顯缺乏顯著性或者易使公眾產生誤認的商標,不正當的占用了社會公共資源。被申請人之行為不僅損害了申請人合法民事權益,還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所指情形。
另,鑒于我局已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實體性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故不再對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置評。
#安徽文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你在商標復審,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宣告中有無法解決的問題,可以隨時聯(lián)系我們13965191860(微信同號)。也可關注我們的網站www.wuhuBest.cn。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