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撤銷“大韓”、“扎幌”注冊商標糾紛案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 | 發(fā)布時間:2024-03-23
商標局撤銷“大韓”、“扎幌”注冊商標糾紛案
7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撤銷“大韓”!按箜nDAE HAN”、“扎幌”注冊商標。烏魯木齊市四星照明設備公司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11類“照明器”等商品上注冊的第1570599號“大韓”商標。經(jīng)查核,該商標中含有韓國在國際交往中常用的“大韓民國”中的“大韓”二字。以“大韓”作為商標使用,易引起消費者對商品來源混淆誤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2)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標局決定,撤銷第1570599號“大韓”注冊商標。上海信棉紡織品公司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7類“紡織機”等商品上注冊了第1574007號“大韓DAE HAN”商標。經(jīng)查核,該商標中含有韓國在國際交往中常用的“大韓民國”中的“大韓”二字。以“大韓”作為商標使用,易引起消費者對商品來源混淆誤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2)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標局決定,撤銷第1574007號“大韓DAE HAN”注冊商標。國營南通啤酒廠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3類“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注冊了1739180號“扎幌”商標。經(jīng)查核,“札幌”是日本北海道首府,為國人所熟知,屬于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該商標中的“扎”字雖與日本札幌的“札”字有所不同,但兩個字字形十分相近,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扎幌”就是“札幌”,由此引起消費者對商品來源混淆誤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標局決定,撤銷第1739180號“扎幌”注冊商標。
第1570599號“大韓”商標:
申請/注冊號:1570599 商標申請日期:2000-02-13 國際分類:11類 民用設備
初審公告日期:2001-02-14 注冊公告日期:2001-05-14 專用權期限:2001-05-15至2011-05-14
申請人:烏魯木齊市四星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蕪湖文廣知識產(chǎn)權】充分利用知識產(chǎn)權,提高國際競爭能力!要做知識產(chǎn)權明白人,不吃假冒侵權后悔藥!歡迎你來到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網(wǎng)站,如有知識產(chǎn)權相關疑問,可以隨時聯(lián)系知識產(chǎn)權專業(yè)老師,聯(lián)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號),我們將竭誠為你服務。